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50824-0001868 文 号:桂国土批函[2015]485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8月24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川县2014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桂国土批函[2015]485号


发表时间:2015/8/24 10:51:59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363

桂国土批函[2015]48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2014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4183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2.1768公顷(其他草地0.8141公顷、裸地1.3627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2014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824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