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39-71-20110830-0000021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8月30日 主题分类:矿产地灾\采矿权审批 主 题 词:

采矿权审批时限


发表时间:2011/8/30 15:37:19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1201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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