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克滨持有的灵01国有〔1992〕第011704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位于灵川县大圩镇民主街79号,土地使用面积23.86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属张桂芳使用的住宅用地,登记有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并报灵川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注销灵01国用〔1992〕第011704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并决定予以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