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1-20160606-0002119 文 号:桂国土资办〔2016〕214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6月6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抵押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6/6 9:19:00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浏览:1450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规定,20154月,我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定抵押有关工作的公告》,取消了矿业权抵押备案行政审批项目,改为矿业权抵押信息公开。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业权抵押备案行政审批项目

对于我厅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办理抵押的,我厅不再受理矿业权抵押备案申请。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抵押(含解除矿业权抵押)后,矿业权人(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联合来函告知我厅,我厅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备注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矿业权抵押备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之前在我厅办理过矿业权抵押备案的,如解除抵押,仍按照以往相关规定执行,即在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矿业权人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还款凭证及原备案文件等材料到我厅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二、规范矿业权抵押公开网上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点击矿业权抵押信息中的在线申请入口,进入申请界面。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矿业权设定抵押(解除抵押)申报表中要求填写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的扫描材料。填写完成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后,点击确认提交。申请人可在我厅门户网站查询办理进度。

(三)申请人需上传的凭证材料。

1.矿业权人(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联合报告。抵押公开报告(解除抵押报告)应说明矿业权的基本信息、抵押情况、抵押期限等,并请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该矿业权抵押(解除抵押)进行公开等内容。报告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盖章(原件扫描)。如矿业权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抵押的,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盖章。

2.矿业权许可证。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扫描件。抵押的期限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

3.申报人证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加快矿业权抵押公开的办理进度

我厅业务人员定期登录门户网站(要求每2个工作日至少登陆一次),对申请人提交的矿业权抵押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内容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审核通过并将矿业权抵押信息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通过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息不予公开。

对于不符合要求并退回材料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和材料后,重新提交办理。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办理抵押公开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在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525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