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0-59-20160314-0002128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3月14日 主题分类:执法监察\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主 题 词:

2016年灵川县桂林潭建佳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表时间:2016/3/14 9:10:3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浏览:1086

   2015年3月开始,桂林潭建佳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委船埠头村位于门口岭(地名)建搅拌站,占地面积22.79亩,占用定江村委集体土地。该宗地占用土地类别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不符合规划。
   2015年7月21日,灵川县国土局对桂林潭建佳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5年9月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69378.80元。当事人于2016年2月履行罚款义务。2016年5月25日将该案移送灵川县人民法院。
   评析:本案是一起企业非法占地案件,案件定性准确,描述清楚。
   本案中,桂林潭建佳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和《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法律条款适用得当,定性准确。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0日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