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涉农项目,主要是指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一、涉农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1、涉农项目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2、县局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4、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5、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6、项目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1、涉农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涉农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4、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5、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6、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7、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涉农项目招标制度
1、涉农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
2、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4、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投资方以及工程、造价、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涉农项目工程的开标由项目法人或授权代表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6、项目法人拥有最终定标权,从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投标工程不得分包。
7、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8、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农项目监理制度
1、涉农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6、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7、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有权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涉农项目管理合同制度
1、涉农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度。
2、项目法人在选择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的签订要双方依法自愿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后变更。
4、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的,应当签订制式合同;凡国家无统一规定的,应根据双方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合同内容。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6、项目法人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六、涉农项目公告制度
1、建立涉农项目公告制度,促进涉农项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发展。
2、涉农项目的立项、实施、招标、验收等重大事项,均应采取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
3、公告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涉农项目公告的拟订、发布工作。
5、公告的发布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可以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项目区设立牌匾进行公告。
七、涉农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1、项目竣工采用县局自验、县级初验、市级终验方式。
2、项目验收技术标准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规程执行。
3、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组织县局相关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自验。
4、自验合格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初验。对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项目,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经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报请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终验。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