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潭下镇污水处理厂项目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748号)批准征收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5062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潭下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3〕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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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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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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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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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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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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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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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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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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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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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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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6年 6 月15 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潭下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