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5]74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潭下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J 140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0625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4437公顷(其他草地0.2588公顷、裸地0.1849公顷),共计0.5062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潭下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王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