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40-20160303-0002190 文 号:灵公字〔2016〕3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3月3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灵公字〔2016〕3号


发表时间:2016/3/3 15:20:30 作者: 来源: 浏览:644

201512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西站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639号)批准征收灵川县灵川镇大面村委马岭村民小组禾家铺村委社田江村民小组寺门底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52.2895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315号)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水田

19.5380

59.9940

水浇地

0.2737

59.9940

旱地

2.1511

59.9940

其他园地

0.3205

59.9940

有林地

0.7135

59.9940

其他林地

6.8724

59.9940

农村道路

0.8225

59.9940

坑塘水面

2.0562

59.9940

沟渠

0.5575

59.9940

设施农用地

0.0472

59.9940

农村宅基地

13.3368

29.9970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0.0333

29.9970

其他草地

1.7912

29.9970

裸地

3.7756

23.9976

合计

52.2895

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642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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