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226-20160913-0002195 文 号:灵国土资字[2016]5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9月13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9/13 15:20:30 作者: 来源: 浏览:714

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12日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自治区资源国土资源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标本兼治、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预防。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的责任

   (一)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领导管辖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七)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九)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局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纪委、国土资源局、委、政府、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组成员和股级以上干部学习邓小平和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教育“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四)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组织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了解党组成员、各乡镇国土所、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的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纪检组长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三)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建议启动戒勉谈话、训诫机制,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的违纪案件。
    第七条  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参加并指导所分管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所分管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直属单位的违纪案件。
      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常组织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和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纪守法
   (三)带领本单位(部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弄虚作假,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副职的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负责抓好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需办的重要事项,须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在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协助、监督、检查。对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局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监督、检查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协助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制定、完善本单位(部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组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信访工作做好所在部门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协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搞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离任审计工作
   (七)协助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好局党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十一  党支部的责任

党支部的责任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局党组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考核

    第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股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  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年终考核。期中考核每年7月至8月进行,结合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以本单位或本部门自查自评为主。自查自评情况要书面报局党组。年终考核每年11月至12月进行,年终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干部考察、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机结合。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考核方式:一是听取被考核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汇报;二是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和制度建设等资料;三是采取个别谈话,开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党内外群众竟见;四是走访暗察。
    第十  每次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定期评比表彰党风廉政建设的单位、个人,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  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部门,每半年就贯彻局党组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局党组进行一次专题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

  责任追究

    十七  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责任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责任内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出差在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酌情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纪检组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和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局纪检组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利于这些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局的贯彻落实。

   

二十三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二十四  各乡镇国土所、机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局纪检组、行政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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