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60719-0002202 文 号:桂政土批函[2016]204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7月19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报废拆解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桂政土批函[2016]204号


发表时间:2016/7/19 15:20:30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浏览:620


桂政土批函[2016]20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报废拆解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J 218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民治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3469公顷(采矿用地1.2332公顷、农村宅基地1.1137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报废拆解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王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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