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秦某某未经依法审批,于2006年8月开始,通过与灵川县三街镇龙门村委矮树村签定《协议书》的形式,擅自开采漓江矮树村段河砂石作建筑用河砂,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经我局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制止,秦某某、秦某某仍然拒不停止开采。秦某某、秦某某非法开采河砂石的范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实地勘测,并编制《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三街镇漓江矮树村段采砂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秦某某、秦某某非法开采河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伍佰陆拾叁万叁仟肆佰元(¥5633400元)。秦某某、秦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秦某某无证非法开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2016年9月1日,灵川县人民监察员以非法采矿罪对秦某某、秦某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