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许可:共1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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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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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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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3】44号,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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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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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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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3】44号,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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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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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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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5】28号,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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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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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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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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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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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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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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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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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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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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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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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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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3】44号,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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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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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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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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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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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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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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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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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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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3】44号,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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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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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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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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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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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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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矿权延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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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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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矿权注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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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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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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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共 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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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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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买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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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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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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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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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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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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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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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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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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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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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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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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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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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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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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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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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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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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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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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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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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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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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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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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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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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法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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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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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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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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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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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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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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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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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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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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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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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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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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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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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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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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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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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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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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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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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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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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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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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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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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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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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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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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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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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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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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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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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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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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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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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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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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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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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进行采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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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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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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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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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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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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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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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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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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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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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将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倒卖、擅自转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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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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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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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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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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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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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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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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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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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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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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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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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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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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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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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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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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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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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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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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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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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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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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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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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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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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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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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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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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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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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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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古生物化石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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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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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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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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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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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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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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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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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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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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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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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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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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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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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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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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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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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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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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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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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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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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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资质证书、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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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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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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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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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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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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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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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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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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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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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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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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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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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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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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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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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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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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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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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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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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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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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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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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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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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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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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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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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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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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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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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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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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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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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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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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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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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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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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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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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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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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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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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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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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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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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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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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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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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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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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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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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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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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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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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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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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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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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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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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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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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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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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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运输钟乳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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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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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钟乳石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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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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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破坏性爆破或者击打方式采集钟乳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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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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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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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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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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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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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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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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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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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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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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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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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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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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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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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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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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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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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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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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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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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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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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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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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发包、转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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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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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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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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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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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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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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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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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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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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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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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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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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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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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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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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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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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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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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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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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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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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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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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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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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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永久性测量标志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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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测绘法律法规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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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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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扰、阻挠或者擅自拆迁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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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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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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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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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共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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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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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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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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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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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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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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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共 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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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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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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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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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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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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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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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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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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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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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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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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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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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检查:共 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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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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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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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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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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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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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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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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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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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行政权力:共 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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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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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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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5〕49号文件,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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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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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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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根据桂政发〔2015〕49号文件,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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