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层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小组工作,结合我局管理工作实际,现将《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小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小组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维护灵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小组为局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涉及重大民生、影响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对本部门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本部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
(三)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监督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议、诉讼、信访案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才中遴选,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局法规监察股作为法律顾问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法律顾问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法律顾问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基础工作;
(三)负责法律顾问小组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等基础性工作;
(四)为顾问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承担法律顾问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顾问小组成员应遵守法律顾问小组工作规则和程序,勤勉敬业,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顾问小组的职责。
第七条 顾问小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和其他业务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县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顾问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顾问小组成员名义招揽或办理与县国土资源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灵川县国土资源系统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国土资源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规监察股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要办理的法律事项县国土资源局可以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小组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顾问分别办理。
需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办单位填写申请表和附上相关材料交法规监察股汇总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再由局办公室报局长审定。
不需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办单位填写申请表和附上相关材料提交法规监察股汇总后报分管领导批示决定。
经批准列入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办单位根据参会人员准备好会议资料,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之前报送至法规监察股;法规监察股根据上会议题,拟定议题清单及会议方案,按程序报局长审定。
第十一条 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局长批示的事项;
(二)法规监察股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的事项;
(三)其他业务部门经报请局长同意后提交的事项。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小组全体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召集、主持。参加人员有:
(一)法律顾问小组全体成员;
(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可邀请涉及的有关股室、乡(镇)国土所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经局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采用召开全体会议方式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会场布置、会议签到,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等相关会务工作。
采取其他方式的,则由法规监察股根据事项内容及性质拟定一名顾问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该名顾问小组成员予以办理,法规监察股负责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外聘顾问小组成员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外聘顾问小组成员的相关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外聘顾问小组成员应当于每年年初向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顾问小组成员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法规监察股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超过2次的(含2次);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顾问小组成员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局顾问小组成员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