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5-20110830-0000023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8月30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三项制度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1/8/30 15:40:40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1585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本实话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本局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解答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的相应事项或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到相应股室办理相关事项;

(三)对不属于本局办理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

(四)禁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说“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推诿、敷衍的话;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第六条 具体承办事项的股室、二层机构,应进行登记,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务,且要件齐全的申请均应当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应耐心解释说明。

第八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 本局将各股室、二层机构的设置、职能、权限、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悬挂在明显位置,以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

第十条 本局违反首问负责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416日起实行。

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业务时,要严格按办理时限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行政监察室负责本局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室负责本局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群众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答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由局办公室归口办理。办结或答复时限按转办要求执行。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局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办理事项从收件之日起2日内通知是否需要补充有关要件,时限按要件齐全之日起计算。没有通知补充要件,即按当日收件日计算时限。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件之日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确实不能办理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完成,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要件齐全的申请不予受理,在办理时限内,未办结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在能通知到的情况下,不将办理结果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超时办结:

(一)需上级机关批准或上报未被批准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补齐材料未按时补齐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交纳的税费未按时交纳的。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上级部门未批准的,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视为办结;报上级部门审批无结果的,责任不在本局。

第十五条 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局行政监察室、人事教育股或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本局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416日起实行。

三、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强化服务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机关股室、二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应当追究该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转办、查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机关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及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按时限承诺办结,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三)在办理过程中不依法依规收取税费,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有吃、拿、卡、要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机关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诫免谈话、警告、调离岗位或记过处分。

(一)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由机关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对当事人诫免谈话;二次由分管领导找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并给以警告;三次由局行政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给予调离岗位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不按时办结,有不能说明理由的,一次由机关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免谈话,二次对机关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及其当事人通报批评,三次给机关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及其当事人警告处分;

(三)不按规定收取税费,乱罚款、乱收费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四)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受到处理的个人或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建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4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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