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某、苏某某未经依法审批,于2014年11月开始,擅自占用灵川县灵川镇大面村委下秦村民小组位于下秦十队与花江村土地交界处(地名)集体土地2020.05平方米(水田2020.05平方米)用于建胶合板厂厂棚,现已建成占地面积2020.05平方米的钢架厂棚。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1日对他们违法占地建厂棚立案调查,2016年4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捌佰零贰元整(¥80802.00元)。
甘某某、苏某某违法占地所建厂棚已于2016年10月依法拆除。
评析: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