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江镇粟家村委大丰东村龚某于2015年4月开始,占用定江镇粟家村委大丰东村位于晒禾坪(地名)土地建房,经测量,龚某建房实际占地面积为125.65平方米,其中未经批准的占地面积为26.0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庄屋村委塘西村的集体土地。该宗地占用土地类别为空闲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6年7月,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于2016年7月对苏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60.40元(已缴纳),于2016年7月将被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3124.80元处理给了苏某(已缴纳)。
评析:本案是一起自然人违法占地案件,案件定性准确,描述基本清楚。
本案中,苏某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灵政办[2000]80号文件将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处理给当事人。法律条款适用得当,定性准确。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