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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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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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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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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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文号及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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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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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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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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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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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2﹞584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桂财综﹝2014﹞62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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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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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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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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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土地破坏 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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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桂财综﹝2014﹞62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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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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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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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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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注:2016年9月后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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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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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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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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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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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桂财综﹝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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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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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或招、拍、挂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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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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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桂财综﹝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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