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92-20160623-0002484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6月23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及收费情况 主 题 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收费公示栏


发表时间:2016/6/23 10:30:1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612


                                2016年6月制
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对象或范围 批准机关文号及备注
、土地登记费: 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籍)字﹝1990﹞93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房字﹝1997﹞063号,财税﹝2014﹞62号。(对小微企业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一)土地全市调查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平方米 0.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平方米 0.25元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平方米 0.20元
4、城镇居民 平方米 0.30元
(二)、变更权属调查费
1、单位 平方米 0.80元
2、个人 平方米 1.60元
(三)、土地证书工本费
1、个人 5元
2、单位 10元
3、三资企业或其他国家特制证 10元
二、房屋登记费: 申请人 发改价格﹝2008﹞924号桂价费﹝2008﹞144号、财税﹝2014﹞101号、桂财综﹝2014﹞62号。(收费标准中包一本证书费,申请人要求增加证书的,按每本10元计收;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一)、住房 8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二)、非住房 550元
(三)、房屋变更登记 按上述房屋登记费标准减半收取 申请人 包括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
三、林权证工本费 5元 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财综﹝2014﹞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桂财综﹝2007﹞54号。

灵川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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