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92-20160623-0002485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6月23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及收费情况 主 题 词:

灵川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收费公示栏


发表时间:2016/6/23 10:40:1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887

2016年4月制
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对象或范围 批准机关文号及备注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桂价费﹝2009﹞443号、桂价费﹝2016﹞33号。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3%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2%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5%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成交价 0.1%
(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2.5%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1.5%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5%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成交价 0.1%
(三)租赁、抵押、作价入股、联营、交换等交易签证服务: 由委托方自愿进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交易双方各负担负担50%;单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单方承担。赠与、继承以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破产、兼并及出售等委托交易鉴证服务减半收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成交价5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8%
成交价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6%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4%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成交价 0.2%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部分 成交价 0.1%
(四)书面咨询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咨询单位或个人
(五)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50元 咨询单位或个人自愿购买
(六)场地租赁费 室.天 双方协    商确定 评估机构、房屋交易机构等中介机构


灵川县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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