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39-71-20161118-0002585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11月18日 主题分类:矿产地灾\采矿权审批 主 题 词:

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延续审批告知单


发表时间:2016/11/18 8:57:2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1192

窗口单位: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延续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3、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意见(原件)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

6、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

9、适用于延续采矿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原件)

11、矿区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视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

12、开采钨、黄金、矿泉水、地热、煤、稀土等特殊矿种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13、电子报盘(1份)

1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窗口权限:受理、送达

窗口电话:6864628

办公地址:灵川县政务中心2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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