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39-71-20161118-0002586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11月18日 主题分类:矿产地灾\采矿权审批 主 题 词:

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告知单


发表时间:2016/11/18 8:59:2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1354

窗口单位: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申报材料:

(一)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审批:

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意见(原件)

4、扩大矿区范围的,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复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原件)

5、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

6、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扩大矿区范围的需要提交)、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7、重新编制的矿山开采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新编制的矿山开采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

9、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后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主要开采矿种后的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复文件(原件)

1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主要开采矿种涉及新增国家出资探明(或视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资源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

13、电子报盘(1份)

(二)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不属于转让)审批

1、申请人工商变更登记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以变更后采矿权人名称填制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电子报盘(1份)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后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审批

1、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让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意见(原件)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5、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

6、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

7、电子报盘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窗口权限:受理、送达

窗口电话6864628

办公地址:灵川县政务中心2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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