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187-20160822-0002601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8月22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际活动 主 题 词:

我区出台差异化补偿办法鼓励易地扶贫搬迁


发表时间:2016/8/22 15:20:20 作者: 来源:转发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1209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81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补偿和补助,进一步鼓励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 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拆除旧房,复垦还地。《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要给予退出宅基地的贫困户合理补偿,既要减轻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的导向。退出的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办法》明确了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补偿、补助的种类和标准。贫困户通过退出宅基地可获宅基地补偿、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等两种补偿,自行复垦宅基地经验收合格达到农用地标准的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退出宅基地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法定宅基地面积按每亩4-6万元补偿,超出部分按每亩2-3万元补偿。二是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新安排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各市、县及国有农林场的具体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补偿、补助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予以制定并颁布实施。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按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复垦为耕地的按自治区征收一般耕地的开垦费标准予以补助,即复垦为水田的补助每平方米20元、复垦为旱地的补助每平方米12元;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办法》规定,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贫困户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协议签订和领取补偿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贫困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办法》强调,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制定方案,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贫困户退出旧宅基地的补偿资金及时拨付。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对退出宅基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的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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