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经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潮田乡潮田村委潮田村民秦某某占用空闲地98.60平方米建住房,无用地审批手续。
经查:秦某某违法占用空闲地的地块位于潮田乡潮田村委潮田村莲子塘,地类为空闲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10月,秦某某在该地动工建住房,目前已建成地基,共计违法占地面积98.60平方米。
对秦某某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地建房的行为,我局巡查发现后即进行了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2016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灵国土资罚字[2016]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986.00元(已缴纳)。因该地块符合潮田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我局于2016年3月将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作价给秦某某使用(已于2016年5月10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