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323-0-90-138-20160311-000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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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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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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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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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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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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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措施加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发表时间:2016/3/11 15:12:12
作者:
来源:转发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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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鼓励政策等。
《意见》指出,根据我区实际,在两年内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开展表土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总结方法,摸索经验;在三年内全区各地编制完成表土剥离利用规划,完善相关制度,并全面开展表土剥离利用工作。
《意见》明确,以下情形应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质量水田在8等以上,旱地在9等以上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除外)。对25°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作的耕地、耕作层厚度不足15cm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或环保部门共同认定后,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意见》强调,对表土剥离利用工作优秀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将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等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实行有偿交易使用。耕作层土壤剥离用地单位为企业的,交易所得收入归用地企业;用地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交易有偿所得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征缴,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将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层层抓落实。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做好年度预算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表土剥离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我区临桂县积极探索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工作,表土剥离利用剥离一亩可再造0.4亩以上优质耕地,或者改造中低产田0.7亩,耕地质量提高2等以上,成效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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