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0-138-20160307-0002695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3月7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十二五”期间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取得良好成效


发表时间:2016/3/7 15:12:12 作者: 来源:转发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166

  “十二五期间,我区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加大力度实施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区修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制订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规程》等一系列规程。为了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我区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出台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明确要求土地复垦内容不能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内容重叠,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截至2015年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山共累计收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5.02亿元,使在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资金得到了保障。
   
二是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备案制度。我区先后开展了矿山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及备案工作,要求采矿权人在采矿的同时,同步开展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通过这些措施,我区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有了科学依据。
   
三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十二五期间,我区加大力度对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实施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中央和自治区共投入治理资金6.447亿元,对合山市、凤山县、平乐县等地7处重点矿山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完成治理面积316公顷。通过治理,使这些矿山的废弃土地得到重新利用,水土流失得到抑制,根治了地质灾害隐患,绿化了矿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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