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0-138-20160111-0002725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1月11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加强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发表时间:2016/1/11 15:12:12 作者: 来源:转发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195

   自20155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区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新案件类型不断增多。面对新形势、新常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做好国土资源各项工作。
    
一是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行政协议要组织力量限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是改进工作机制,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谁行为,谁负责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具体承办业务部门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直接责任部门,承担复议和应诉相关具体工作。各级政策法规处(科、股)是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相关复议应诉工作。
   
三是建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动化解国土资源争议。被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委托参与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按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中的负责人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四是建立和落实行政复议、诉讼、裁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厅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败诉的,厅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的,应当严格追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处(科)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所产生的国家赔偿费用,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承担;国家赔偿后,要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建设,做好行政复议应诉保障工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专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使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与新形势所要求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应诉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办案设备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相关业务经费,行政复议应诉经费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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