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6〕28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第三中学新校址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194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甘棠村民委员会、木马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6241公顷(水田2.4733公顷、旱地0.0028公顷、灌木林地0.0024公顷、其他林地0.0035公顷、沟渠0.1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未利用地1.2520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8761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第三中学新校址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476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