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60829-0002742 文 号:桂政土批函〔2016〕284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6年8月29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第三中学新校址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6/8/29 10:54:26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426


桂政土批函〔2016〕28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第三中学新校址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194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甘棠村民委员会、木马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6241公顷(水田2.4733公顷、旱地0.0028公顷、灌木林地0.0024公顷、其他林地0.0035公顷、沟渠0.1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未利用地1.2520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8761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第三中学新校址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476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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