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桂国土资办〔2012〕24号,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以市国土资函〔2011〕24号预审文及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市发改行审字〔2011〕317号文件批复,灵川县建设规划局《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32301110005号选址意见。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大圩镇高桥村委水源村民小组位于大坪里等(地名)的集体土地约0.8710公顷征收为国有,拟作为110KV大圩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目前是征地工作前期调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14〕9号)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拟按足额货币方式安置。
四、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土地权属的单位请于2016年12月23日前向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6862478)或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
五、被调查村组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权属材料,以便制定征地方案。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