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公字〔2012〕13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1〕819号批准征收灵川镇甘棠村委老圩村民小组位于独古岭、塘头岭(地名)等集体土地5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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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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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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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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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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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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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林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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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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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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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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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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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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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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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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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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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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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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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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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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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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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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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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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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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2年8月3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