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公字〔2012 〕15 号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2〕612号批准征收大圩镇嵅村村委大村、新嵅村民小组位于 石灰窑头、脚板窑(地名)的集体土地0.6062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1年第三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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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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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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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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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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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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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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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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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2年8月1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