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7 年 4 月 28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
灵川县公安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里街开发区八里八路大道北侧45号地
2480.78㎡
机关团体用地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