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直接接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3公顷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0.3公顷的。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办理。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除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外,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
二、
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直接接收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超过10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
三、
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直接接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
四、
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直接接收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部分直接接收,部分委托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下放方案公布前,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
五、
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直接接收临时用地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临时用地审批”部分项目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项目;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需要临时使用除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承办;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分别由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厅不再承办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六、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项目包括: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审批、采矿权注销。各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
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9. 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1.开采中型以下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开采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七、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部分接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放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八、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的“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项目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九、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项目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十、
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直接接收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减少行政审批工作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接收方案公布后,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相关工作。
十一、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由本厅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本厅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备案;
(二)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分别处理:
1.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备案;
2.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拟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十二、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区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十三、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区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的生产勘探备案。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的生产勘探备案。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的生产勘探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由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
十四、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由区厅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十五、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探矿权年检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探矿权年检” 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探矿权年检。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
(二)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勘查区块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十六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矿山闭坑报告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矿山闭坑报告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山闭坑报告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区厅批准开办矿山的闭坑报告。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批准开办矿山的闭坑报告。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批准开办矿山的闭坑报告。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十七、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区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
十八、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直接接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的二、三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直接下放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五条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一级评估报告备案。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评估报告备案。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区厅不再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