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要求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为贯彻落实第68号令,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的土地“闸门”作用,实现用地预审“材料简化、难度降低”,促进建设用地审批整体流程“时间缩短”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用地预审材料要求
(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的材料清单。
1.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见附件1)。
2.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
4.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即:面状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备案后的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线路走向图);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6.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它修改规划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要单独专列基本农田补划内容,明确调整的数量、质量和范围)。
7.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提交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
8.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报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的材料清单。
1.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见附件1)。
2.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材料时不包括此项)。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即:面状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备案后的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线路走向图);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6.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它修改规划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要单独专列基本农田补划内容,明确调整的数量、质量和范围)。国家项目以及跨行政区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调整)的,向负责初审的市、县提交的材料中不包含此项。
7. 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提交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的项目,向负责初审的市、县提交的材料中不包含此项)。
8.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准确把握用地预审内容要求和项目范围
(一)准确把握用地预审内容要求。第68号令进一步明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明确,用地预审阶段,要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各地在审批用地预审时,必须对上述内容进行严格把关,所出具的用地预审批复,应对上述内容有明确的意见,对需纳入下一阶段完善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对用地预审批复中提出须完善的事项没有完善的,不得报批项目建设用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准确把握用地预审项目范围。16号文明确,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各地应根据当地建设项目类型、供地类型,从节约集约用地和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出发,明确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类型。
三、严格用地预审合规性审查
(一)严格把握符合规划的情形。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的,其用地符合规划;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在规划图(或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上预留了线形建设廊道或空间总体布局,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其用地视为符合规划;跨行政区域或分期(段)实施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纳入上一级行政区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规划图,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其用地视同符合规划;大部分已纳入所在区域规划建设项目清单或规划图,小部分用地未纳入所在区域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其用地视同列入规划,但在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前要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手续。
(二)及时拟订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需拟订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并在用地报批前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按审批权限实施三级(两级)联审制度,但在提交专家审查前,修改(调整)涉及的县或市应完成听证、公告等工作,并在修改(调整)方案获批后,及时将修改(调整)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简化用地预审初审受理材料。跨行政区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规划修改(调整)的,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初审材料时,不得要求项目业主提交规划修改(调整)方案。
四、加强用地预审实质性审查
(一)准确把握项目节地评价要求。根据第68号令及16号文的要求,对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桂国土资规〔2016〕9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二)强化项目用地踏勘论证。以下情形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一是符合条件占用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二是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部分在规划区内、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按规划区内项目办理)、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含水库类)。
其中第一种情形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用地踏勘论证;第二种情形的项目,跨设区市行政区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用地踏勘论证;不跨设区市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用地踏勘论证。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用地预审的,踏勘论证报告需与设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一并报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用地踏勘论证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三级联审制度。
(三)及时组织审查论证。对需要开展节地评价或用地踏勘论证的项目,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项目业主及时组织编制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交组织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审查的依据。
对项目业主递交的论证材料,受厅委托负责论证材料初审的技术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出具书面初审意见,明确修改完善要求与时限,并督促报审单位及时按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对已修改完善的申报论证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负责初审的技术单位要根据专家论证会的情况,在评审会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修改完善要求,明确时限,随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送报审单位和厅规划处,并督促报审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负责初审的技术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汇交修改完善后的材料,并在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随同报送文件送厅规划处,厅规划处在接到汇交的合格论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拟文印发论证会纪要。
五、及时更新报件材料清单
(一)更新用地预审报件材料清单。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第68号令的要求,于本文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文明确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清单及时更新本级用地预审报件材料清单,并在本级政务中心及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各地所公布的用地预审报件材料清单,必须与本文规定的报件材料要求一致,不得另外设置本文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清单(除对用地预审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中需要补正的材料以外)。
(二)及时报送更新公布情况。各市要于本文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各县(市、区)更新及公布用地预审报件材料清单情况以市为单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我厅将对更新和公布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更新、不及时在本级政务中心及本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的,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六、加强用地预审事后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初审、审批中,要严格履行责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或用地定额指标严格把关;对需要开展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并在所出具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或批复中明确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结论,同时对所出具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或批复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用地预审办理全过程的合法、合规和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用地预审审批工作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批准用地预审、或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的行为,将撤销相应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行政审批人员涉及违法违规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5日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XX建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