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改进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机制,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利用“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不纳入“三级联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是指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查流程,各负其责、逐级会审、逐级上报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实行内部会审制,设置统一的会审岗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实现审批信息系统网上会审制度,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网上会审制或会议集中会审制度,采用会议集中会审制度的需在审批系统中上传会议审查结论。
第五条 明确各级审查职责。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基础性审查,对申报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实质性审查,对申报用地报件材料合法性负责。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用地形式性、复核性审查,对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性意见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六条 审查依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用地报批的规范性文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第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限为23个工作日;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但不得超过23个工作日;自治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过程中,每宗报件可进行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为5个工作日,未按时补正系统自动退件,补正时间计算在审查时限内;用地审查材料清单及审查内容见附件。
第八条 按照“审管分离”要求已实行集中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报批的部门要加强与业务处(科、股)室间的配合,对需要提交给相关业务处(科、股)室协调解决的问题,可采取“转外挂起”的方式,移交给相关业务处(科、股)室进行审查,“转外挂起”的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第九条 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建设用地审批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审批人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建设人员相对稳定、勤政务实、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才队伍。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有关业务处(科、股),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事中、事后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用地报批质量通报和约谈。对不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监管责任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约谈,情况严重的同时暂停受理该市(县)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本级审查职责,凡发现谎报瞒报、骗取批准用地行为的,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建设用地报批“三级联审”流程图
2.批次用地设区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材料清单
3.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设区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材料清单
4.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内容
5.批次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材料清单
6.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材料清单
7.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内容
8.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清单
9.报自治区批准的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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