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0-59-20170510-0003240 文 号:灵国土资罚字〔2017〕96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5月10日 主题分类:执法监察\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国土资罚字〔2017〕96号)


发表时间:2017/5/10 9:11:0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962

秦*军:

我局于2017412日对你违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审批,于201612月开始,擅自占用灵川县海洋乡水头村委凤凰井村村民小组位于进村路口(地名)集体土地(水田)101.73平方米建住房,现已建成房屋地基基础。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秦*军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询问笔录。

4、国土资源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秦*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6、灵川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灵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 2017 4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73平方米集体土地。

2对你在水头村委凤凰井村村民小组位于进村路口(地名)101.7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

3、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算,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零陆拾玖元贰角整(4069.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我局财务室开缴款单,并到中国农业银行灵川支行缴纳罚款,然后持银行收款凭据到我局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灵川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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