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0-138-20170607-0003273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6月7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发布实施


发表时间:2017/6/7 17:15:00 作者:阳庆新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870

5月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1号部令,发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7条,对国土资源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和协调化解、裁判执行、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规范。

《规定》重点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责任的落实,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规定》要求,对于败诉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裁判结果分析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现、反馈、纠错和监督功能。

《规定》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适应行政诉讼新形势,妥善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洪峰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要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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