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70110-0003274 文 号:桂政土批函〔2016〕815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月10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7/1/10 10:10:0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604


桂政土批函〔2016〕81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69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8419公顷(水田1.4937公顷、旱地0.2649公顷、农村道路0.0608公顷、坑塘水面0.0010公顷、沟渠0.02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491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2.3333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758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地类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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