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177-20170621-0003355 文 号:灵国土资办〔2017〕9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6月21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应诉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6/21 17:23:0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713

局机关各股室和局二层机构: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强化行政责任,防止行政争议,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和《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要日内拟定应诉承办机构,报请局领导批示后移交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原件交政策法规股;收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后,要日内政策法规股。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登记诉讼通知;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承办机构拟定的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时将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协调应诉承办机构、局法律顾问研究应诉方案,共同参与应诉相关事宜。

    (三)规划利用规:承办涉及规划利用规方面的应诉案件。

(四)耕地保护股:承办涉及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方面的诉讼案件。

(五)地籍测绘股:承办涉及土地确权、地籍管理、地籍测绘等方面的应诉案件。

(六)矿产地质管理股承办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应诉案件。

(七)行政审批办:承办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面的应诉案件。

(八)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涉及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应诉案件。

(九)执法监察大队:承办涉及土地矿产违法处罚、闲置土地处置和地籍测绘等方面的应诉案件。

(十)信访办:承办涉及信访方面的应诉案件。

(十一)储备交易中心:承办涉及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土地储和交易等方面的应诉案件。

(十二)耕地开发整理中心承办涉及耕地开发整理方面的应诉案件。

(十三)组织人事股承办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应诉案。

(十四)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承办涉及本院的应诉案件。

(十五)档案室:积极协助局承办机构查阅相关档案及复印资料。

(十六)财务股:按照主要领导的批示。会同承办机构按时支付诉讼费。

    二、工作要求

    (一)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商局法律顾问拟订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应诉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法规等相关股室对复杂案件进行会商。

(二)应诉承办机构应当10日内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查批准。并将批准材料送政策法规股

(三)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事由,经法院许可申请延期。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其他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的,应当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登记,由政策法规股将行政案件裁判文书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同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

(五)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经局长批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并将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抄送政策法规股

局长决定不提起上诉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局长报告,同时抄送政策法规股

(六)我局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由原承办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七)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局长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政策法规股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承办机构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相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局长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九)我局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的,相应的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十)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将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移交。

三、其他

    (一)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文件

    我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县人民政府决定由我局代为应诉的,适用本文件

    各股室和局二层机构我局名义或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县人民政府决定由本机关代为应诉的,适用本文件

    (二)行政应诉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应诉的原则。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股室和局二层机构为承办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应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三)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

1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

2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4出庭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5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6无法定事由未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7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8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拖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承办机构应诉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受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追究原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六)行政复议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的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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