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和《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川县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灵政办[2017]124号)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决定对我局各股室及二层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范围
1、我局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1、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
3、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4、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5、党委与政府、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我局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我局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二)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重大修改或者已经被废止的;
3、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
4、已经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经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三)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经超过的;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3、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4、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经完成,自然或者实际已经失效的;
5、施行已经超过五年的。
(四)予以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经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
2、部分内容操作性、实效性不强,需要加以细化和完善的;
3、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调整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的。
四、清理步骤
(一)我局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时间及要求
1、梳理阶段(5月27日至6月30日)
各部门要对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查清底数。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清理标准,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填写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填写《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2)认为应当废止的,填写《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见附件2);
(3)认为应当失效的,填写《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失效)》(见附件3);
(4)认为应当修改的,填写《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见附件4)。
各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法规股汇总,并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县法制办公室审核。
没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2、审核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我局各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由法规股汇总报送县法治办公室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拟继续有效、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3、公布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
经县局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决定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我局网站上统一公布。未公布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各有关股室及二层机构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严把清理标准。要按照清理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严谨、高效、有序进行。要逐件排查,真正摸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凡是发现该废止的未决定废止、该失效的未宣布失效、该修改的未修改,或者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健全长效机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要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