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41231-0003386 文 号:桂国土批函〔2014〕1147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4年12月31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川大圩秋水兰宫养生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4/12/31 15:24:00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197


桂国土批函〔2014〕114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大圩秋水兰宫养生园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274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大圩镇嵅村村民委员会、廖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8807公顷(水田0.9235公顷、有林地0.9509公顷、灌木林地0.00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灵川县人民政府国有未利用地0.3701公顷(河流水面0.0741公顷、内陆滩涂0.2960公顷),共计2.2508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大圩秋水兰宫养生园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923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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