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
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