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39-71-20110830-0000035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8月30日 主题分类:矿产地灾\采矿权审批 主 题 词:

采矿权审批事项


发表时间:2011/8/30 14:53:26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912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

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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