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70727-0003606 文 号:桂政土批函〔2017〕403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7月27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漓水人家景区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7/7/27 10:14:00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558

桂政土批函〔2017403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漓水人家景区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6101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大圩镇秦岸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1066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灵川县人民政府国有未利用地0.5750公顷(均为内陆滩涂),共计4.6816公顷土地,作为漓水人家景区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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