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177-20170814-0003656 文 号:灵国土资办〔2017〕12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8月14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灵川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8/14 17:44:0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700


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经局党组研究,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特制定《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业务会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814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灵川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大队承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资料、查处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论等进行审查,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会审在调查人员已经查清案件的主要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经过大队内部讨论后进行。现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规定如下:

一、违法案件会审由执法大队提出会审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由分管领导负责主持,违法案件会审领导小组成员同志参加。
 
二、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

三、所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需进行会审: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大队进行会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交局违法案件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如违法案件会审小组无法定夺的案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进行讨论)。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对违法采开矿产品案件处罚;

(六)、影响恶劣的;

(七)、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八)、特殊案件需要减免罚款的;

(九)、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十)、大队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中,认为需要进行案件会审的;

四、会审程序:

(一)、听取办案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

(二)、审查涉案证据资料;

(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

(四)、审查草拟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五、会审会议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全面、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审议通过的决定。由大队依照程序报请领导签发有关文书,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等,并代表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办案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完善手续:

1、调查、取证工作不全面、不准确,需要继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

2、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法律文书有错误,需要补充改正的;

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

4、其他方面有不当之处,需改正或补充工作的。

(三)、要求办案人员对会审意见,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六、会审应当制作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对会审中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入会审记录。

七、大队应指定专人负责会审记录工作,及时将审议记录整理归档。







灵川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小组成员名单


为了提高我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制约、监督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现成立会审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吴秀生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长:万永辉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康林红  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秦凤政  局规划利用股股长

            郭振球  局耕地保护股股长

            俸天云  局矿产地质管理股股长

            涂华新  局地籍测绘股股长

            胡玉平  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李有保  局审批办公室主任

            秦植文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甘送仔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执法案件办案人员   2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会由小组组长吴秀生主持,组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由副组长万永辉主持会议。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另行通知具体涉及业务相关股室人员参加会议。如涉及免处罚款的案件需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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