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3-11-20110830-0003737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1年8月30日 主题分类:机构职能\机构设置 主 题 词:

内设机构


发表时间:2011/8/30 15:25:00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638

()办公室局(电话:6861768 传真:6861671)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局重要会议的组织与保障;负责文电、信访、接待、车辆、物质采购、固定资产、综合统计、文书档案、保密、信息、计生、保卫、临时工及物业管理;负责局党组和行政公章管理;负责督办、上级转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人事教育股(电话:6861768)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干部和各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干部职工的考核、管理和办理任免手续;负责局机关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各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干部职工的离退休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各乡()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党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财务股(电话:6861672)

编制局机关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审核局各项经费收支情况,负责局经费的收、交、管、用;负责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工资和有关经费的核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督促二层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和汇总局本级及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各类月报、年报、专项资金统计报表,做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规监察股(电话:68631926861563)

负责与国土资源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土地和矿产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协助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受理单位、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控告;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监察网络的建设;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事宜,并负责执法模范乡()考核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规划利用股(电话:68617706861771)

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资源规划;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和管理土地资源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预审、负责土地开发管理和土地利用统计;编制县城区域的基准地价、评测标定地价;对土地评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耕地保护股(电话:6863476)

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组织实施农用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负责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验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村居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籍测绘股(电话:686051068610126861391)

负责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土地权属和土地初始登记、土地抵押登记、土地转让变更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办公室(电话:6861282)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并承办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为土地权属纠纷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材料;处理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来信来访;负责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土地权属纠纷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矿产地质管理股(电话:6863286)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注销工作;负责钟乳石采集档案和保护工作;负责调处采矿权纠纷、监督矿山安全生产;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确认、考核矿山三率指标;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监督实施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的防治及年度防灾预案;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计划;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行政监察室 (电话:6863286)

检查局机关各股室、各派出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出现的问题;受理局机关、各派出单位、国家公务员(含实行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 理人员)及由本局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上述各股室、各单位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 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以及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办理上级监察机关和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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