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0-138-20170929-0003770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9月29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桂林市出台关于规范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的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7/9/29 8:25:02 作者: 来源: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浏览:742

为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起草的《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分为二十一条,分别对砂石土种类、生产规模、采矿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管理规定》自20179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砂石土矿的采矿权出让,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矿山(砂石土),是指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主要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砂、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砂岩,水泥用粘土,砖瓦用砂、砂岩、页岩等十二个矿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和重点区域内(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区七星区、雁山区,下同)建筑石料用矿产采矿权出让;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新设的砂石土矿采矿权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砂石土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予以注销;对符合现行规划和延续条件的已设砂石土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管理规定》明确,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五十万吨以上,其他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十万吨以上。采矿权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同时符合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规定。采矿权出让前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林业、旅游发展、安全监管、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经部门一致同意后方可依法组织实施。凡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原则上要实行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前,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征收、租用或者迁移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支付全部费用,确保采矿权出让后矿山能够顺利投产。

《管理规定》强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拟出让采矿权《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后,按照规定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决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采矿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由采矿权评估价款和相关成本费用两部分组成。相关成本费用包含测量费、报告(方案)编制费和评估费,在采矿权出让价款中列支。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必须保密且不得变更。采矿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建设。建筑石料用矿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矿山建设。矿山建设完成并通过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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