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窗口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登记窗口面签询问)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双方承诺书;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变更证明材料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原件)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证明材料(原件)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况,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和土地金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票据(复印件)或不征收契税证明(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房产分户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登记机关审核后完善材料
1、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2、实地勘察照片
3、查询不动产权证是否有抵押、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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