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231-20171107-0003893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7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主 题 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身份证号变更)


发表时间:2017/11/7 10:10:44 作者: 来源: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浏览:162

一、受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身份证号变更)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窗口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登记窗口面签询问)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双方承诺书;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变更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交公安等有关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脑咨询单,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其他单位组织。提交相关有权机关、上级部门批准的文件、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票据(复印件)或不征收契税证明(原件)

  6、宗地图(原件3份)、房产分户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

  7、其他必要材料

三、登记机关审核后完善材料

1、查询不动产权证是否有抵押、查封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住宅40/件;非住宅275/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受理单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受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大厅二楼

九、咨询电话

0773-6864628、0773-6860059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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