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0-56-20110830-0000039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8月30日 主题分类:执法监察\执法依据程序要求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发表时间:2011/8/30 15:56:07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1402

法 律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9、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0号)规定,组建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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