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231-20171107-0003909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7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主 题 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发表时间:2017/11/7 16:56:42 作者: 来源: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浏览:523

一、受理事项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表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窗口领取填写)

  2、询问笔录(登记窗口面签询问)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双方承诺书;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视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折旧建新的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倒塌的情况说明(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因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或其他项目依法征收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征收决定书(复印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三、登记机关审核后完善材料

  1、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2、实地勘察照片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财税【201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受理单位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八、受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大厅二楼

九、咨询电话

0773-6864628、0773-6860059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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